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公司经营 >

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www.xntjhb.com 2025-06-27 公司经营

依据国内《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公司为进行变更登记的主要义务主体。在实践中部分股东一去世股东的继承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抗辩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的请求,实质上对继承人是有失公平的。只须公司章程没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继承人对继承股东身份者提出异议,那样继承人就享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

公司经营排行
公司经营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